
商标侵权诉讼
产品详情
商标侵权诉讼
一、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
(一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
(二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;
(三)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;
(四)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;
(五)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,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;
(六)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;
(七)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。
二、商标侵权管辖法院
1、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,自侵权行为的实施地、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2、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,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,查封扣押地,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。
3、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,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,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,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。
询盘